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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约定的抚养费起付期未到,孩子患病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3-10 08:11:01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抚养费自数年后开始支付。此后孩子突发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还能要求对方承担吗?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法律温度与诚信底线。

案情回顾

小静出生于2015年,2024年9月,其父母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小静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自2028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静年满18周岁。

2025年,小静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共花费1.3万余元。因张某尚未开始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王某作为小静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一半医疗费6000元,并将每月抚养费标准提高至6000元,以保障小静的治疗及日常开支。

庭审中,张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2028年起支付抚养费,是结合自身当时经济状况作出的合理安排;且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已包含医疗费,其不应重复承担,亦不同意随意提高抚养费标准。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开展调解工作,力求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即便双方约定的抚养费起付期未到,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对子女突发重大医疗需求的分担责任;另一方面也向王某阐明:抚养费的调整需以“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为核心依据,不得仅凭单方意愿随意主张提高标准。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方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小静本次医疗费3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原有约定继续履行。

此案虽小,却折射出关于子女抚养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起付期未到,子女突发大病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该“医疗费”是指日常一般性医疗支出。对于突发重大疾病产生的数额较大医疗费,已超出日常抚养费的正常覆盖范围。此时,应认定为“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医疗费数额、父母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由张某承担3000元,既保障了小静的治疗需要,也兼顾了双方负担平衡。

二、离婚协议能否随意变更?

不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现法定情势变更情形(如直接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子女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并经法定程序,否则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履行。本案中,法院在维持原协议抚养费约定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突发医疗费问题,既恪守了诚信原则,又回应了子女现实需求。

三、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当事人主张调整抚养费,需提供充分事实依据,兼顾孩子权益与父母履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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