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这是小雅今天的照片,姐妹俩凑在一起有说有笑,再也没有以前的沉默寡言了,真的太感谢您了!”近日,淮阳区法院刘振屯法庭李兰英法官的微信里,再次收到了小雅妈妈发来的消息,字里行间满是感激,照片中15岁的小雅眉眼舒展,脸上洋溢着久违的笑容。
一条条温情的微信消息,一张张鲜活的成长照片,不仅见证着一个青春期少女的蜕变,更彰显着司法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书写着基层法院守护少年成长的责任与担当。
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承办法官始终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依法履职,既化解了家庭纠纷,更守护了少年成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小雅(化名)的父母于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约定长女小雅由父亲抚养,次女由母亲抚养。本以为只是家庭形式的改变,却成为小雅孤独成长的开端。
离婚后,小雅的父亲便外出务工,将年幼的小雅交由爷爷照料,从此彻底疏于履行抚养职责——不仅常年不支付生活费,甚至在极端情况下拉黑小雅的联系方式,彻底切断了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对小雅的成长漠不关心。
缺少父母陪伴与关爱,正处于青春期的小雅性格渐渐变得内向沉默,敏感与孤独时刻困扰着她。在一次次等待父亲关怀、却屡屡失望后,15岁的小雅电话联系母亲,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小雅母亲遂向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小雅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抚养权变更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纠葛,更关乎小雅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庭审中,小雅的父亲虽明确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却无法对自己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作出合理解释。
为充分了解小雅的真实心声,法官专门单独与小雅沟通,耐心倾听她的想法。结合小雅已年满15周岁、具备独立认知判断能力,且小雅母亲具备抚养能力、小雅父亲长期不尽抚养义务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变更小雅由母亲抚养,判令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雅年满十八周岁。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持续关注小雅的成长状况,多次进行回访。小雅的妈妈也总会通过微信,向法官分享女儿的点滴蜕变:“法官,今天小雅月考进步了,回来特别开心”“姐妹俩每天一起上学、一起吃饭,感情特别好”,用最朴素的方式,诉说着对法官的感激。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变更抚养权的案例。案件虽小,却能够给社会、家庭及每一位父母带来深刻的法治警醒。
其一,抚养权归属并非“一锤定音”。离婚判决确定抚养权后,并非一成不变,法律始终为未成年人保留着权利救济通道。当直接抚养方出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继续抚养等情形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小雅父亲长期不尽抚养义务,正是法院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其二,未成年人的意愿必须被听见、被尊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15岁的小雅已具备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她的选择直接关乎自身心理健康与成长环境,法院采纳其意愿,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
其三,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法院判令小雅父亲支付抚养费,既是对小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失职父母的法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