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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淮阳法院环资庭:以司法之力守护沙颍河生态安全

发布时间:2026-04-24 10:53:58


沙颍河作为淮河最大支流,是豫东重要水上交通枢纽和生态屏障,承载着航运发展与生态保护双重使命。周口地处沙、颍、贾鲁河“三川交汇”,内河航运安全直接关乎流域生态平衡与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一起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以司法力量守护沙颍河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涡阳县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所属某货轮,装载2000余吨农用氯化铵从周口沙颍河驶往江苏泰兴,航行至某船闸下游1公里处时,首空舱船底破损进水,船舶沉没,部分农用氯化铵泄漏导致周边河段氨氮超标,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当天,周口市某管理局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次日成立事故调查组,查实该轮开航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自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2025年7月,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航运公司罚款4000元。航运公司不服,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行政程序,重点核查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口市某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原告航运公司未对涉事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未发现首推器未升起、水密门开启等隐患,最终因碰撞导致船舶沉没,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处罚。

同时,法院确认被告作出处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送达相关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结合原告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程度,罚款4000元量罚适当、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处罚决定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内河航运有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与从业者坚守。沙颍河作为豫东“黄金水道”和群众“母亲河”,船舶货物泄漏极易污染水体,影响水生生物生存与群众生产生活。

本案中氯化铵泄漏虽未造成重大生态灾害,但已形成潜在威胁,警示航运企业追求效益的同时,必须规范运营,严格履行开航前自查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及次生生态损害。

本案判决明确了船舶自查法定义务,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提供参考,有助于形成“安全自查、规范运营、守护生态”的行业氛围。请航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严守法律法规,排查安全隐患、规范航行,共同守护沙颍河碧波与豫东生态安全。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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