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的“订婚未登记、短暂同居即分手”型婚约财产纠纷。经法庭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协同发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小明与小红经网络相识后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小明方给付彩礼款、礼钱等合计9万余元。其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但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频繁产生矛盾,仅三个月后便分居至今。
因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小明及其父母将小红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王店法庭迅速启动“庭所联动”多元解纷机制,由法庭牵头,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及所在村委会召开联席会,明确分工、协同发力。
法庭提前向双方释明诉讼预期,引导理性对待纠纷;派出所引导双方缓和对立情绪;司法所同步开展人民调解和心理疏导;村委会负责日常走访,对双方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界定彩礼范围,将订婚当天给付的彩礼款、改口费等习俗性款项纳入返还范畴,而将恋爱期间小额赠与及已消耗的生活开支予以剔除;同时,确认被告方置办的嫁妆折抵15000元。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方返还原告方彩礼款65000元,原告方返还被告方其余嫁妆。协议签订后,款项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一是“未登记”是返还彩礼的法定前提,但不等于“全额返还”。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二是彩礼范围的认定要“去虚存实”。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订婚期间给付的财物都是彩礼。改口费、下车礼等若符合当地婚俗且数额较大,可纳入彩礼;但平日小额转账、节日红包、共同消费支出,一般视为赠与或生活开销,不在返还之列。
三是嫁妆与彩礼可相互抵扣。女方带到男方家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负有返还义务;双方在诉讼中同意折抵的,可在彩礼款中直接扣减,减少履行环节。
法官提醒:彩礼本为婚约之“礼”,不应异化为攀比之“财”。缔结婚约应重感情、轻财物,保留好转账凭证、物品清单等证据,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切莫让一场本可好聚好散的婚约,演变成两家人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