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困境企业保住主体资格,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
【案情回顾】
2026年9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王某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由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核工作。
经核查,本案仅有王某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35000元;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确认债权金额为35000元。
【法院审理】
考虑到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为避免企业直接清算注销、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利益,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释明破产自行和解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优势,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化解纠纷。
经耐心沟通,河南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王某自愿就案涉 35000元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不经完整清算处置,直接申请法院认可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相较于破产清算,该方式无需处置企业资产,企业法人主体继续存续,债权人亦可按照和解协议约定获得清偿,有效避免企业“一破了之”。
该案的快速办结,是淮阳区法院坚持“挽救优先”破产审判理念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用好破产和解、重整制度,积极推动涉企矛盾柔性化解,以高质量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辖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重焕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