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张某在雇主苏某厂内上班,试用期内张某开车将原告尹某撞伤,且负全部责任。当原告找张某索赔时,张某以自己没有能力等理由不愿赔偿。雇主苏某以张某是试用期为由也不愿赔偿。原告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张某虽在试用期内,但已与雇主形成了雇佣关系,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前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雇主苏某对相关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渐渐平和下来,最后,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当庭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