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因出售假币罪刚刑满释放不久,便伙同因盗窃罪刑满释放的方某等,采取撬门撬锁等手段流窜入室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近日,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2年、方某有期徒刑6年、张某有期徒刑5年。
朱某现年46岁,鹿邑县人,2002年,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被减刑释放。方某现年28岁,扶沟县,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1月被减刑释放。张某现年20岁,郸城县人。2009年9月,朱某伙同方某、张某等人经预谋,窜到郸城县盗窃五菱牌汽车一辆,价值28000元。2009年3月至8月,朱某等又伙同李某(在逃),驾车到鹿邑、西华、柘城等地超市、移动营业厅,采取撬门、撬锁等方式,盗窃香烟、手机、电池等物价值42570元。
朱某参与盗窃物品价值总金额达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方某、张某参与盗窃价值28000余元,数额巨大。朱某、方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