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法院对周某申请执行王某拖欠设备租赁款一案,巧用执行威慑方法,不仅使案件顺利结案,还化解了双方矛盾,促成了双方重建商业友好合作关系。
建筑商王某于2006年以来租用建筑设备租赁商周某的装载机,累计拖欠了租赁费7万余元,2009年周某起诉到淮阳县法院,生意朋友变成了“冤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王某已离开淮阳,执行法官仅能通过他的手机断断续续与他取得联系。执行法官却紧盯该案,向银行、工商、城建等部门发出调查函。同时,电话告诉王某对其已采取的措施,并告之他,法院将对他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等措施内容。王某感觉套在头上的“紧箍咒”越来越紧,意识到不履行本案义务,不求得周某的谅解,就不能挽回自己的信誉,对自己今后的发展也极其不利。于是,王某在2010年6月29日,专程赶回淮阳,主动到周某家中支付了执行款,并向周某提出优厚的生意合作条件,想通过与周某再次友好合作的事实消除自己信誉损失。周某也谅解了王某的过错,与他重建了商业上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