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别人有钱眼红,想采取绑架索财的方法致富,最终将自己送入监牢。2010年7月20日,淮阳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无名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无名看到邻村的魏某某通过运输致富,家庭条件较好,便想通过绑架其子索要钱财。200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无名以拉运烟酒为由,将淮阳县白楼乡的一个体大篷车骗至大连小学附近,被告人张无名以魏某某被车撞伤为由,将正在上课的魏某某的8岁儿子小魏某骗出学校。当哄骗上车时,小魏某不从,被告人张无名便采取捂嘴的手段将不停呼救的小魏某强行抱上车。由于附近群众和司机的反对,被告人张无名被迫将小魏某放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无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无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