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年过七旬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含泪重续姐妹情。
2004年,姐姐刘芳(化名)因孩子做生意向其妹妹刘兰(化名)借款23000元。不久因行情变化等多种原因姐姐刘芳的孩子生意做赔,借款迟迟未还。后因讨要借款二人反目。2009年8月妹妹刘兰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淮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姐姐刘芳偿还妹妹刘兰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姐姐刘芳未按期自动履行,妹妹刘兰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见面,引导双方交流、沟通,姐妹俩坐在一起在谈起儿时的事情时,泪流满面。妹妹刘兰也知道姐姐家因经商期间欠债较多经济不宽裕,其孩子负气外出打工是想挣钱还债,并不是为躲债,表明是因为讨债时姐姐刘芳夫妻的态度不好才起诉的。执行法官又向姐姐刘芳夫妇宣讲法律,告知姐姐刘芳经手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等。经过做大量的工作,姐姐刘芳与妹妹刘兰互相谅解,债务也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