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家住湖北省孝感的案件申请人梁某的丈夫胡某某紧紧拉住执行法官的手说:“感谢河南省淮阳县法院的执行法官,没想到我一个外地人的案件在你们淮阳县能得到执行。”
2008年8月25日,淮阳法院接到东莞法院委托的一起执行案件。移送的案件材料显示,2007年10月的一天,家是淮阳县曹河乡的黄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开车将同在东莞市打工的湖北省孝感人胡某某的妻子梁某撞伤,经东莞市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梁某各项费用六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黄某某的住所地在淮阳县,东莞市法院将该案委托淮阳法院执行。接到案件后,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得知,黄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及孩子也跟随着,家里的房子由其父母看管,但已破旧,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随即将调查到的情况反馈给东莞市法院,并建议中止执行。2010年6月底的一天,执行人员因其它案件到黄某某家所在的村干部家调查,顺便打听黄某某的情况,得知半个月前黄某某在其父亲去世时回来过,执行人员马上将案件情况向村干部进行了通报,请其协助查明黄某某的有关情况。通过做工作,黄某某的母亲向执行人员提供了其子黄某某的电话号码。执行人员随即和黄某某取得了联系,告诉其不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后又将联系的情况告知了东莞市法院。原来,被执行人黄某某并不是逃避履行,而是由于家庭负担过重,能力有限。执行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梁某,他们表示愿意调解并适当减少案款。7月17日,申请人梁某委托其丈夫胡某某来到淮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执行款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