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淮阳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红旗作出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上午8时许,淮阳县临蔡镇临蔡村村民曹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杨红旗之妻朱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杨红旗携刀进入受害人曹某某家中,将受害人曹某某面部及右手扎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经周口市中心医院重新鉴定,受害人曹某某右侧颜面部伤口愈合疤痕长4.5厘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红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