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发商发包建楼,在得不到允许下,采取耍赖方式提出无理要求进行敲诈。近日,淮阳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克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口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计划在淮阳县阳光水岸小区建十六栋商品住宅楼,被告人张克民欲承建。因被告人张克民没有建筑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周口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与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阳光水岸小区商品住宅楼由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人张克民得知消息后,提出必须由其承建或不让其承建六栋楼每栋楼付其5万元,否则不能施工。其后,被告人张克民多次采用辱骂、围堵等方法威胁周口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强迫答应其条件。2009年6月29至同年7月17日,建筑商宋某某组织工人放线施工,被告人张克民夫妇二人赶到现场多次阻碍施工,致使停工长达18天,给建筑队造成二万四千多元的损失。周口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尽快完成“阳光水岸”小区的建设,被迫于2009年7月17日按照被告人张克民的条件与其达成协议,答应给被告人张克民30万元“赔偿款”,并于第二天先支付给被告人张克民10万元,施工才得以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克民在其没有建筑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出由其承建商住楼,在其要求未得到满足后,以受害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赔偿30万元的损失为由,多次采取辱骂、围堵、阻挠施工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要挟,强行索要他人1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