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听到别人说话,心中起疑,便将他人打成轻伤。2010年7月22日,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淮生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晚9时许,家住淮阳县郑集乡李柿园村受害人李某某,饭后准备到其打工在外的儿子家看家。刚走出家门,看到不远处站着一人,便问是谁。家是同村的被告人李淮生酒后走到此地,听到有人说话,以为是在说他,不由分说,捡起一根木棍就冲着受害人李某某打去,将李某某打伤。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颧骨线性骨折,确定该损伤均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淮生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