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否属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量刑时起关键作用。2010年7月25日,淮阳县法院依照司法鉴定结论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路某某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携带钢条锁、木棍等窜到淮阳县临蔡镇王庄附近,对前往去淮阳县英才中学上学的学生李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等进行拦截,共抢得现金50元。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路某某的年龄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鉴定,法院依法进行了委托。2010年6月11日郑州大学通过对被告人路某某的骨骼拍片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被告人路某某的骨龄接近但未达到18.0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