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别看好一件衣服,感觉价格较高,便起盗取之意,趁别人不注意拿起离开,被人追上后又施暴力。2010年7月29日,淮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玲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玲玲,女,23岁,淮阳县许湾乡人。2010年1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玲玲在淮阳县新站镇街上李某某服装门市部内,看好一条深蓝色牛仔裤,因老板要价高,便起盗取之意,趁人不注意,装入随身带的提包内,走出店外不远处,被李某某之女杨某追赶上,被告人张玲玲见杨某紧抓不放,便与其厮打起来,将前来了解情况的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属轻微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玲玲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