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4年5月17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相隔5个月又伙同他人在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实施威胁手段。2010年7月31日淮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淮阳县城关镇陈庄一住户家中行窃时,被该户接孩子回来的主人陈某发现。在询问其找谁,干什么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同伙半天答不上来。被害人陈某上前捞住被告人李某某时,其同伙逃窜。而被告人李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陈某进行威胁后逃跑。因被告人李某某对地形不熟悉,跑进淮阳县城关镇福乐园小区,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在户内手持匕首采用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