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法院于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医院处置不当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9月16日,在淮阳西二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受伤者被120拉到医院,因伤势严重,生命垂危需立即手术,但因其无亲属在场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没有给予处置,致使伤者因未得及时治疗而死亡,其亲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院未尽到上述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医院对原告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