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请。
2010年7月23日,李某无证驾车在淮阳县城东关将68岁的张某撞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李某赔偿张某5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由张某自行领取。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具状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资格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的财产损失,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包括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