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王某,晚饭后竟在热闹的学校餐厅附近,当着同学的面使用暴力索要他人钱财,要钱未得逞,自己落个被判刑的可耻下场。6月15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犯罪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3月13日下午6时左右,淮阳县某中学初一学生王军及其同班同学李田在学校吃过晚饭回教室,当走到同校初一相临班级门口时,王某强行将在校学生王军拉到学校东餐厅附近。李田紧跟后面,王某让李田站立等着。在距离李田不远处,王某向王军要50元钱,王军说没钱。王某便用木棍在王军背上、胳膊上连续打十多下,将王军打伤,并威胁王军不准向老师说。案发后,王军的伤鉴定为轻徽伤。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王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是抢劫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