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宋某、王某、苑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占道行驶不予承担责任显然不当,进行详细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了王某承担责任的判决。
2009年5月25日,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因王某的三轮车横向装有杨树木,宋某与王某相遇时采取措施不当,遂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使宋某人车翻倒在地。恰巧此时苑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路过此地,从宋某身上压过,致宋某入院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同等责任;苑某违反《道交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宋某亲属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有误、王某应与苑某应共同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该院在审理中,查明了死者宋某及苑某违法行驶的事实,同时又查明被告王某横装杨树木超出车箱宽度1.1米,超出现场道路的一半,间接地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淮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宋某酒后、无证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苑某未依法安全驾驶,并造成宋某死亡后果,违反《道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车辆超宽占道,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道交法》第四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肇事三方责任认定显属不当,故依法判决苑某、王某分别赔偿宋某亲属47600元和38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