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阳法院王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终判定原告范某胜诉。
2008年8月份,被告郭某以经营饭店为由,向原告范某借款5万元。事后,范某多次找到郭某催要借款,郭某均以未借钱为由拒不还钱。为此,范某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借条一份及被告自认借款事实的视听资料一份;被告郭某辩称借条内容不是其本人书写,名字是原告与书写内容复印到一张纸上的,视听资料是原告偷录的,均不具有效力,也不应还钱;原告称是被告让其书写内容后由被告签的名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自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证合法有效,视听资料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郭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为此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偿还原告范某借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