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行使留置权而引起的扣车案,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留置行为与理由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从而判决被告将车归还原告。
原告王某家住浙江省某市,被告李某家住淮阳县某乡,原告王某是浙江省某企业的职员,双方因业务往来在浙江省相识。2011年12月份,被告李某以约谈生意为由,让原告来其住处,原告王某开车前往,王某到达后,李某以试车为由将王某所有的车辆开走,后经王某多次与李某联系均以王某所属公司欠债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王某起诉来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院干警远赴浙江省,经查明,王某并未欠李某债务,而是王某所属企业欠李某债务,一怒之下,李某将王某的车辆留置,当庭宣判后,李某后悔是由于自己对法律了解不多而导致了该纠纷的发生,表示愿意将车辆归还王某。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浙江某企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