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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挖沟无警示 跌伤路人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3 10:59:31


    2012年6月份,家住淮阳县某乡的童某来院起诉,由于夜晚行路视线不好,自己跌进一个大坑受伤,受伤后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2.1万元。因该坑是刁某所挖,其损失应由刁某承担。

    该案审理中,刁某坚称,在自己门前挖坑是自己的权利,童某自己不小心掉进去与他无关,所以受伤所花医疗费应由童某自己承担。办案法官通过阐明法律规定,讲道理,做工作,刁某态度缓和,意识到虽然方便了自己,但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调解,被告刁某将原告童某所花医疗费赔偿,童某对刁某表示谅解,医疗费只让刁某承担2万元。通过该案的调解,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向大众传播了法律知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一。

责任编辑:li    

文章出处: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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