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3-06-07 08:24:58
李喜荣:
本院受理原告郭丰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淮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阳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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