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09 08:45:27
张子坤:
本院受理原告胡娟与你借款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章出处: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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