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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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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切和期待,进一步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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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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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5号之一 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仲华周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5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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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仲华周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5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仲华周申请被执行人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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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延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4)豫1603破10号 本院审理的(2024)豫1603破10号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为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原定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任何相应资料,且无法联系债务人,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本院结合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15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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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用) (2024)豫1603破10号 2024年8月8日,本院根据李攀峰的申请,裁定受理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选定方式,指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担任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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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昌峰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2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李昌峰申请被执行人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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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4号之一 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李昌峰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2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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